随着我国社会信用体系日趋完善,信用工具将广泛应用于我国社会经济治理的各个方面,信用将成为资源配置的重要标准,社会信用体系将成为提升经济发展的质量和效率的有效抓手和重要支撑。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部署,我国将进一步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并在以下几个方面重点推进。
一是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机制。推动实施事前信用承诺、事中信用分类管理、事后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进一步完善各领域红黑名单制度,在办理行政审批、公共服务等过程中,推进对诚信企业实施“绿色通道”“容缺受理”等便利措施,对失信企业依法依规进行禁止或限制,提高守信收益和失信成本。
二是以政务失信专项治理为契机推动重点领域信用建设。加强政府自身诚信建设,政府机构被列入法院失信被执行人或其他“黑名单”的,必须及时修复信用,动态归零。对地方政府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承诺不兑现、“新官不理旧账”、政府工作人员不作为乱作为等行为进行督促整改,将营商环境建设过程中地方政府和公务员因违法违规、失信违约被司法判决、行政处罚、纪律处分、问责处理等信息纳入政务失信记录,加大对失信行为的惩处和曝光力度,追究责任,惩戒到人。
三是建立守信激励机制,推进公共信用信息应用。鼓励开发基于信用的“信易贷”“信易租”“信易行”等惠企惠民产品,使守信主体享受便利优惠,提升守信获得感。
四是以信用示范城市创建和城市信用监测为抓手推动优化营商环境。城市信用体系建设是优化营商环境的关键一环,继续推动示范城市创建,实施并不断优化城市信用监测,督促信用监测排名靠后的城市奋起直追。
五是打破信息孤岛,大力推进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共享。围绕重点领域和重点人群建立动态更新的信用信息记录。创新采集方式,一方面依托共享平台,广泛、机制化地采集各部门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过程中形成的信用信息,另一方面依托第三方机构、行业协会商会等机构采集市场主体在经济社会活动中的信用信息。通过“信用中国”网站畅通信息主体自主申报信息的渠道。
六是推进信用立法工作,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信用法制保障。通过信用立法有效规范信用信息的采集、整合、交换、发布和使用,优化社会信用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健康持续发展。
七是大力推动公共信用机制与市场信用机制协同发展。形成线上信用机制与线下信用机制有机融合、平台自建信用机制与专业信用机构和行业组织信用机制互相促进、良性互动的良好局面。
八是建设与数字时代相适应的社会信用体系。充分重视数字技术在经济社会中快速普及带来的变化,推动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逐渐形成“政府推动、社会共建,信息共享、实时互动,市场自治、行业自律,广泛应用、高度智能”的新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