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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推行商事主体信用修复制度 鼓励商事主体自我纠错

来源:南海网 发布日期:2019-02-15 浏览次数: 字体:[大][中][小]关闭本页

2月14日,记者从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制度创新案例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在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方面,海南施行《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商事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在全国率先推行商事主体信用修复制度,推动海南信用社会建设走在全国前列。

  目前,商事主体缺乏自我纠错的动力,没有主动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社会影响、积极承担社会责任;同时,有关政府部门之间尚未建立联合惩戒工作机制,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的作用未能得到充分发挥。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和规范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中关于“构建自主自新的信用修复机制”的有关规定,《条例》在全国率先推行信用修复制度,鼓励商事主体通过履行法定义务、主动纠正失信行为等方式修复信用,登记机关将信用修复情况作为商事主体从“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移出的重要条件。

  根据《条例》,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满3年,未按照规定履行相关义务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商事主体,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之日起满3年未再发生列入情形,可以通过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告其履行公示义务和拟申请移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等信息,信用修复公告期为30日。

  《条例》的施行是激发已有失信记录的商事主体自我纠错的动力,主动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社会影响、积极承担社会责任。同时,促进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全面发挥作用,推进整个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推动海南信用社会建设走在全国前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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