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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出行失信惩戒很有必要

来源:燕赵晚报 发布日期:2018-09-26 浏览次数: 字体:[大][中][小]关闭本页

8月27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联合发布了《关于开展交通出行领域严重失信行为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第一阶段,治理的对象范围为具有严重失信行为的道路、水路客运企业、城市出租企业(含巡游和网约出租)和铁路、民航旅客。第二阶段,将针对具有严重失信行为的道路客运驾驶人、出租汽车驾驶人,适时组织开展专项治理工作。(8月27日《法制晚报》)

  近年来,客运车辆超员、超速,出租汽车拒载、甩客、无证经营等成为一大顽疾,各地虽然大力整治,却总是治标不治本。尽管相关法律法规有明确罚则,但一些客运驾驶员无视处罚,屡罚屡犯,导致监管陷入“猫鼠游戏”的怪圈。如今,国家发改委等三部门下发通知,对交通出行领域严重失信行为开展专项治理,为解决这些顽疾开辟了一条新路。

  信用时代,任何失信行为都应受到应有惩戒,这既是诚信社会建设的内在要求,也有助于提高全社会的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去年,中国铁路总公司和民航局先后发布管理办法,将扰乱铁路、民航运输秩序等失信行为,纳入旅客信用信息记录管理。凡被列入严重失信人名单的旅客,将被限制乘坐火车飞机。出行者应当文明出行,客运服务提供者同样需要诚信经营,提供优质服务。超员、超速、拒载、甩客等失信行为,应该受到相应惩戒。

  过去,对于这些行为,有关部门往往是通过扣分、罚款、吊销营运资格等方式予以处罚。纳入信用体系后,大大提高了道路客运驾驶人、出租汽车驾驶人的违法成本。除了直接和间接的经济损失外,相关当事人还要在社会活动中面临“一处失信、处处受限”,付出沉重代价。2016年,广州率先建立出租车司机信誉档案管理制度,司机发生拒载、议价、甩客等各类违章行为,将纳入个人信誉档案管理,会影响到司机购房、买车、贷款、小孩入学及积分入户等方方面面。此次国家三部门牵头的专项治理工作,则是将客运经营者的信用管理在全国范围全面推广开来,有助于进一步发挥信用惩戒的约束作用。

  应该指出的是,交通出行领域严重失信行为专项治理不能是运动式治理,而应是一个长期性系统性工程。交通出行领域“黑名单”应该设定一定期限,实行动态调整。能够自觉做到诚信经营,提供优质服务的,经相关部门审核批准后,可以提前退出“黑名单”;依旧不思悔改,仍发生新的失信行为者,则要视情形延长“黑名单”期限。通过这一机制,鼓励“黑名单”当事人主动修复信用,回归诚信正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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