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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完善债市信用评级制度

来源:金融时报 发布日期:2017-12-27 浏览次数: 字体:[大][中][小]关闭本页

  中国人民银行在《2017年第三季度中国货币政策执行报告》中提出,要“完善债券市场信息披露和信用评级制度建设”。随着我国债券市场不断发展,信用评级作为债券市场化进程中的重要一环,相关制度建设亟需完善。为此,笔者对比分析了美国、日本、欧盟、印度等债券市场信用评级制度建设方面的经验与做法,并对中国市场的发展提出3点建议。

  目前国内信用评级仍处于发展起步阶段,高质量的信用评级机构仍然缺乏。截至2016年末,全国备案法人信用评级机构99家、分支机构72家,完成各类债项信用评级25150笔,绝大部分机构规模较小。规模相对较大的评级公司总公司主要分布在北京、上海等地,公司成立时间均不长。此外,债券评级需求相对不足。

  我国信用评级业务源远流长,从1984年发行企业债券开始,就有了信用评级业务,而对信用评级机构的监管体制也是几经变迁。2016年,中国人民银行牵头草拟的信用评级业管理暂行办法尚未正式颁布出台。目前相关法规分散,市场处于多头监管状态。

  我国信用评级机构主要的收费模式是向发行人收费,但真正使用信用评级结果的却是投资者。发行人付费模式下,评级机构竞争或加剧利益冲突。满足客户的“高评级”需要还是保护投资者的“准确性”需求成为评级机构不得不面对的难题。

  再看国外证券市场信用评级制度建设。

一是建立本土评级机构与国际评级机构的竞争,逐渐增强本土机构的市场认可。韩国政府为加强信用制度的作用和可信性,允许首尔信用评级信息公司(SCI)加入以增强竞争。印度除大型国际评级机构标普和穆迪以外,印度本国还有3家主要的评级机构,其中印度信贷研究与信息系统有限公司是印度信誉最高的信用评级机构,是世界5大最著名的评级机构之一。

  国际金融危机发生后,欧盟宣布要建立自己的信用评级机构,从而摆脱长期以来欧洲的评级市场由美国三家机构占绝对优势的局面,打破美国在国际评级领域的垄断地位。2010年科法斯公司向欧洲证券监管委员会(CESR)提出专营企业评级机构资格注册申请,目标是成为欧洲首家全球性评级机构。

  日本评级机构既考虑国情又借鉴国际先进经验。穆迪、标普虽然早就进入日本市场,但市场占有率仍不及日本本国的评级机构JBRI,说明本土优势加上相当的评级可信度完全可以获得市场的承认。

二是建立完善的信用评级法律体系。美国的信用法律制度体系非常成熟,有严格的保护投资者的法律。自从1933年开始,美国加强对证券发行和交易的立法,制定了一系列法规,包括1933年《证券法》、1934年《证券交易法》、1938年《马罗尼法》、1940年《投资顾问法》,对证券范围、政府监管机构的职权配置、信息披露等进行明确规定。安然公司、世界通信公司、施乐公司等事件发生后,美国通过了《索克斯法案》(Sarbanes-OxleyAct,简称SOX法案)。市场信用法律制度在维护市场活力和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的博弈中得到完善。

  日本证券市场总体法律框架由企业债券市场监管的相关法规制度构成,主要包括2005年修订推出的《商品交易法》;1948年颁布的《公司法》;1998年《债权让渡特例法》;2006年将原《证券交易法》修改更名的《金融商品交易法》。

三是监管协同效率高。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由五名委员组成,均由总统任命,参议院批准,任期五年。对整个证券市场行使监管职能,除国债、市政债券外,其他债券品种和与债券有关的市场活动都在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监管范围之内。下设“国民市场咨询委员会”,负责对证券交易委员会和各项决策、管理措施效果的调查分析,并提出建议。但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并不直接对债券市场进行监管,而是授权交易所对场内债券交易进行监管,授权美国金融业监管局(FINRA)和市政债券法制委员会(MSRB)对场外债券交易进行监管。

  日本债券市场监管制度是典型的集中监管模式,监管权力较为集中,从分工上看侧重于职能监管。在企业债券市场的监管方面,金融厅下分设有证券交易监督委员会和证券课,部门间分工明确,权责划分较为清晰:证券交易监督委员会作为金融厅直辖的下设机构,承担着企业债市场审核注册登记、行政调查、协调组织等职责,是日本企业债券市场的直接监管者;证券课则主要负责制定与债券市场交易有关的法律、交易机构经营行为的合法性等工作。尽管二者监管的侧重点有所不同,但是部门间非常注重相互沟通及协调,有着较高的监管协同效率。

  笔者认为,国外债券市场信用评级制度建设方面的经验与做法,对完善我国信用评级行业有3方面启示。

一是建立符合我国自身实际的本土化评级体系。在规范统一、准入退出制度统一的基础上,建立覆盖全市场的以评级质量为导向的评价机制,注重主、客观相结合,突出投资者的话语权,设置与评级体系相配套的奖惩措施,研究双语级的行业运行机制,通过市场化的手段约束评级行为。

二是提高国内信用评级机构的市场门槛,实行有效的行业自律效应。通过政府建立一道市场准入机制,合理控制评级机构数量,防止评级业的恶性竞争。

三是加强基本制度的建设,积极转变评级市场发展思路。从国家战略层面加紧推出专门针对信用评级的上位法律法规,为信用评级提供基础法律保障,根据市场特点和发展需要,制定统一的行业监管规则。

(作者杨朝华 祁成祥 单位:中国人民银行克拉玛依市中心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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