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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联合惩戒体系建设

来源: 发布日期:2017-11-15 浏览次数: 字体:[大][中][小]关闭本页

  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政府办公厅日前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联合惩戒体系建设支持人民法院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要求海南省各级各部门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按照提高全社会诚信水平等有关要求,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联合惩戒体制机制建设,确保到2018年海南省各级法院执行工作能力显著增强,执行联动体制便捷、顺畅、高效运行。

 

  《实施意见》明确,对失信被执行人可以从12个方面加强联合惩戒:一是从事特定行业或项目限制,如设立金融类公司限制、发行债券限制、合格投资者额度限制、股权激励限制、设立社会组织限制、参与政府投资项目或主要使用财政性资金项目限制、招投标活动限制;二是政府支持或补贴限制,如获取政府补贴限制、获得政策支持限制;三是任职资格限制,如担任国企高管限制,担任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限制,担任金融机构高管限制,担任社会组织负责人限制,招录(聘)为公务人员等限制,入党或党员的特别限制,担任党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限制,入伍服役限制;四是准入资格限制,如海关认证限制,从事药品、食品等行业限制,房地产、建筑、水利企业和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限制;五是荣誉和授信限制,如授予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家庭、道德模范、慈善类奖项限制,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荣誉限制等;六是特殊市场交易限制,如从事不动产交易、国有资产交易限制,使用国有林地限制及其他国有自然资源利用限制;七是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如乘坐火车、飞机限制,住宿宾馆饭店限制,高消费旅游限制,子女就读高收费学校限制,购买具有现金价值保险限制,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等限制;八是协助查询、控制及出境限制;九是协助查询、控制非传统型财产产品,查询失信被执行人的婚姻登记信息、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情况信息、地址门牌信息等特定事项;十是加强日常监管检查;十一是加大刑事惩戒力度;十二是鼓励其他方面限制。

 

  《实施意见》要求,要进一步强化信息公开与共享,及时准确更新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将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信息列入政务公开事项,实现信息共享。要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机制,加强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保障,提高执行查控工作能力,完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完善党政机关支持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制度。《实施意见》同时强调,要强化对党政机关干扰执行的责任追究,对有关部门及领导干部干预执行、阻挠执行、不配合执行工作的行为,将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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