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诚信企业协会
《诚信企业等级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诚信企业等级评价管理工作,促进本协会会员加强自身诚信建设,营造一流营商环境,助力自贸港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海南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诚信企业等级,是指参照国家《企业诚信管理体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31950-2015]),对本协会会员企业诚信度进行量化,确定等级。
第三条 本协会下设诚信企业等级评价工作委员会,每两年一次对会员企业诚信等级进行评价。
第四条 对参加诚信等级评价的会员不收取费用。
第五条 诚信企业评价设三个级别,根据考评分数确定等级。70分以下不评级,71-80评为三星级:诚信企业;81-90分为四星级:诚信先进企业;91-100分为五星级:诚信示范企业;
第六条 申报诚信企业等级,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企业成立两年以上,企业运营良好;
2、近两年内生产经营活动中无违法违规记录;
3、企业和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无不良信用记录;
4、企业信用管理制度健全;
5、企业注重诚信文化建设,坚守诚信经营理念,营造诚信氛围;
6、企业依法建账和进行会计核算,会计账务真实可靠;
7、企业依法缴纳税款,在当地税务部门有良好信用记录;
8、按期偿还银行贷款,在金融机构有良好信用记录;
9、企业加强应付账款管理,在客户中有良好信誉;
10、企业加强质量管理,严格按标准生产,为社会提供优良产品和服务;
11、企业有健全的安全生产制度,有良好的安全生产条件;
12、企业有健全的劳动保护制度,严格遵守劳动法规,兑现用工承诺,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13、企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积极参与公益活动。
第七条 申报诚信企业等级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本协会会员证复印件;
3、当年度诚信企业等级评价申报表;
4、诚信企业等级评价考评表;
5、企业近两年完税证明。
6、企业征信报告;
7、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征信报告;
8、员工社保账户总表复印件;
9、信用管理、安全生产、质量管理、劳动保护等规章制度;
10、获得各种荣誉的证明材料;
11、履行社会责任的证明材料;
12、其它相关证明材料。
第八条 诚信企业等级评价工作应遵循客观、公平、公正、公开和自愿申报的原则,保守参评企业商业和技术秘密;评价委员会成员中,如遇到需要回避的情形,应当申请回避。
第九条 评价委员会收到等级申报材料后,认真审核申报材料,对申报企业进行考察,依照考评标准评分,提出拟评价等级,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10天。公示期满,未发现失信情形的,确定其等级;公示期间,有失信行为被投诉、举报的,经核实,视其失信行为的轻重程度,降低等级或取消申报资格。对获得诚信荣誉的企业,将向社会公布,扩大诚信企业的社会知名度和影响力。
第十条 等级资格有效期为2年,自公布之日起计算。有效期满,需要保留等级或升级的,应当在期满前3个月内重新申请评价,逾期不申请评价的,自动丧失其等级资格。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评价委员会撤销其诚信荣誉资格,收回其诚信荣誉证书、牌匾,并向社会公布:
(一)提供虚假材料等欺骗手段骗取参评资格的;
(二)在有效期内丧失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之一的;
(三)擅自在广告宣传中提升自身等级,经提醒后拒不改正的;
(四)其他严重影响诚信企业声誉的情形。
第十二条 获得诚信荣誉的企业,可以在其商品或服务的宣传广告上使用相应的荣誉称号;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海南省诚信企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1年9月17日起实施,2019年11月16日本协会发布的《海南省诚信企业等级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