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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严厉打击各类不正当促销行为

来源:中国信用 发布日期:2020-12-02 浏览次数: 字体:[大][中][小]关闭本页

近年来,经营者通过促销活动让利消费者,“6·18”“双11”等促销季电商平台成交量不断刷新,反映出促销对消费的强大拉动效果。与此同时,经营者利用互联网等新兴技术,使促销规则更加复杂,促销花样不断翻新,促销行为真假难辨。


  为进一步规范经营者促销行为,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近日公布《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对经营者在开展促销时“先提价、再折价”的现象,明确规定折价、降价的基准等。该《暂行规定》将于今年12月1日起正式实施。


禁止欺骗性促销行为


  近年来,网络促销模式不断翻新,出现集中促销、网络“直播带货”等新的促销方式,也催生出许多问题。为此,《暂行规定》针对这些集中突出的问题提出了解决方案。


  近年来兴起的购物促销活动中“进店送”“扫码送”等活动,都是不与直接销售商品挂钩的新型促销模式,对传统监管理念造成冲击,监管部门在“能不能管”的问题上存在疑虑。对此类问题,《暂行规定》明确规定,为了招揽客户、获取流量、提高点击率等,附带性地提供物品、奖金或者其他利益的行为,属于有奖销售规制的范畴。


  针对促销行为不规范、“先提价后打折”的虚假打折、欺骗性有奖销售、使用虚假宣传的违法促销等行为,《暂行规定》明确禁止促销活动中的价格欺诈、虚假宣传、谎称有奖、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等欺骗性促销行为。


  现实中,网络促销活动中“红包”“优惠券”等促销信息名目众多,折扣、优惠算法复杂,消费者往往不了解促销规则,缺乏辨别力,在受到虚假促销宣传的诱惑、欺骗下,容易冲动消费,产生消费纠纷。对此,《暂行规定》明确经营者开展促销要公示促销规则、促销期限以及对消费者不利的限制性条件等,充分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据市场监管总局价格监督检查和反不正当竞争局有关负责人介绍说,“《暂行规定》的出台,将成为今后较长一段时期内市场监管部门规范促销行为的重要指引。对规范经营者的促销行为提供遵循,对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提供制度依据。”


  据介绍,《暂行规定》是市场监管总局在进行了大量的调研分析,广泛听取了社会各界意见建议,深入开展研究论证的基础上制定的。“双11”等大型集中促销已经成为社会经济生活的特殊时段,成为企业集中开展促销、全民消费的重要时间节点。虽然《暂行规定》在12月1日生效,但在“双11”之前公布,有利于进一步释放规范市场经营行为、加强市场监管的信号,引导市场主体依法合规经营,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氛围。


“忽悠式打折”伎俩频现

  其实,在各类花样翻新的“促销活动”中,商家经常使用的也是消费者最容易被忽悠的促销手段,就是各种各样的“打折”活动。


  当前不少商家在促销时都擅长玩文字游戏,他们通过低折扣的广告宣传,吸引顾客到店里,等顾客真正选中商品时才发现,他们所选的商品并不参与打折或者打折力度没有宣传的优惠。在这种情况下,由于顾客已经选中自己心仪的商品,即便不打折,顾客也往往不会计较而购买,商家正是揣摩透了顾客的心理,使得这种“忽悠式打折”模式无往不利。


  记者近日趁着国庆节、“双11”期间各大超市都有打折促销活动的机会,前往附近的某大型超市购物,就发现了很多打折促销的“猫腻”。


  比如一款早餐即冲麦片,国庆节前零售价标注为29.9元,10月3日打折时,零售价为33.8元,打折活动结束后的10月24日零售价回到29.9元。11月10日超市又搞活动,零售价又升到33.8元,宣称打6.9折,实际上消费者没有得到6.9折的优惠。还有一款香皂,国庆节前一直以“活动售价”2.9元销售,在10月份搞活动时,宣称打7.9折,但零售价又提高到3.3元,折后价为2.61元,比原来的“活动售价”只优惠0.29元,实际折扣率为九折。看来这种“先提价、再折价”的促销伎俩,商家真是玩得够溜。


  对此,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分析认为,上述那些“先提价、再折价”的促销打折,实际上对消费者是一种忽悠,尤其是抬高原价再打折的行为,可以说是在欺骗消费者。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的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服务的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的宣传。虽然超市有自主定价权,但零售价作为商品的基础价格,在短时间内随意反复变动,实际上是误导消费者认为自己得到了优惠,也是对消费者知情权的一种侵害。


  “严厉打击各类不正当促销行为,真正让消费者在促销中‘买了不吃亏、买了不上当’,打造让群众放心的消费环境,是今后市场监管的重点。”价格监督检查和反不正当竞争局有关负责人说。


  记者注意到,此次《暂行规定》特别强调经营诚信原则,规定经营者折价、减价,应当标明或者通过其他方便消费者认知的方式表明折价、减价的基准。未标明或者表明基准的,其折价、减价应当以同一经营者在同一经营场所内,在本次促销活动前七日内最低成交价格为基准。如果前七日内没有交易的,折价、减价应当以本次促销活动前最后一次交易价格为基准。


提升促销行为透明度

  此次《暂行规定》通过对促销行为进行规范,不仅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保护了广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刘俊海分析,《暂行规定》通过规范促销行为,有助于提升促销行为的公开化和透明度,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引导消费者科学理性消费。


  根据《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经营者在有奖销售前,应当明确公布奖项种类、参与条件、参与方式、开奖时间、开奖方式、奖金金额或者奖品价格、奖品品名、奖品种类、奖品数量或者中奖概率、兑奖时间、兑奖条件、兑奖方式、奖品交付方式、弃奖条件、主办方及其联系方式等信息,不得变更,不得附加条件,不得影响兑奖,但有利于消费者的除外。在现场即时开奖的有奖销售活动中,对超过五百元奖项的兑奖情况,应当随时公示。


  同时规范促销行为也有利于保护企业合法权益,强化市场监管。《暂行规定》对相关法律中有关促销的行为规范进行梳理,明确法律适用,有助于推进市场监管法律制度的协调统一和深度融合,提高市场监管执法效能。通过违法促销经营行为的规范,对不公平、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打击,这其实是更大程度地保护广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例如《暂行规定》明确的“抽奖式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不得超过五万元”,就是为了防止通过高额有奖促销手段,排除、限制中小企业参与竞争,造成不公平的竞争。从更深意义上来讲,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是一个相互促进的过程。消费选择会倒逼消费模式升级,为企业创新发展提供更大动力,更好地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来源:法治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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